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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新政个税计算解读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2-30 Tag:计算   解读   个税   新政   公积金   广州   住房   单位   缴存   扣除   点击:


  本报讯(记者何颖思通讯员王凌卫广林)日前,广州市地税局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详解住房公积金计缴个税政策。但部分市民对计算住房公积金个税政策存在误解:以为任何情况下,单位和个人缴付的符合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均可直接在当期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中直接扣除,对此市地税表示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  

  市地税举例说明易生误解情形  

  市地税局强调,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税税前扣除时,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未包含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则应先将单位为员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然后按政策规定再扣除标准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计税。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已包含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则可直接扣除标准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计税。对此,市地税局列出了可能容易出现误解的情形,供市民参考:  

  例:某公司国内人员李四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2007年7月李四工资收入为4900元(未含单位为李四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问7月份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分析:李四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幅度。根据规定,单位每月为李四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5000×20%=100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600),其单位超过12%比例为李四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400元(5000×8%=400)不予在税前扣除;李四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5000×20%=1000),也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600);其本人超过12%比例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400元(5000×8%=400),不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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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计算李四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时,要先将单位实际缴存的公积金1000元并入本人当月工薪收入,再按规定扣除计税,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900+1000)-(600+600)-1600=3100元  

  应纳税额=3100×15%-125=340元  

  或将单位超过标准缴存的公积金400元直接并入工薪所得计税,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900-600-1600)+400=3100元  

  应纳税额=3100×15%-125=340元  

  注:市地税局提醒,若单位缴存的公积金未超过标准,则不适用后一个公式,只能用第一个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与旧政相比,李四的个税计算多做了加减法,产生这种区别主要是因为以前的公积金是全部免税,但现在却是部分免税。以前计算个税时只需直接从李四当月工薪收入中减去个人缴纳的公积金(1000元全部免税),然后计算个税;但现在却需要先把单位缴付的1000元公积金加入当月工薪收入,再减去可以免税的公积金部分,最后才计算个税。  

  旧政策下李四的个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900-1000-1600=2300元  

  应纳税额=2300×15%-125=220元  

  记者了解到,由于超过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公积金要缴纳个税,因此不少单位和企业都选择将缴存基数和比例尽量控制在免税线下(即不超过9081元和12%)。 请勿盗链本站信息,www.info-z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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